(2016)桂03刑更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仕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60号罪犯黄仕章,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19日作出(1997)东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仕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04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6年11月、2009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仕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0年8经广西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2015年6月将其收监继续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仕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病于2010年8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2009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09年2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0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仕章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仕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