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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恩海与胡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恩海,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赵恩海,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胡刚,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恩海与被执行人胡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人赵恩海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