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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闫玉新、李守斌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特10号申请人闫玉新,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干部。申请人李守斌,男,1956年7月9日生,汉族,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闫玉新与申请人李守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翟福君独任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闫玉新与申请人李守斌于2016年4月21日以其双方在达协议时未约定具体还款数额、计划变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闫玉新与申请人李守斌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闫玉新与申请人李守斌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