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穆志伟与穆志英、穆志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志伟,穆志英,穆志坚,穆志义,穆志杰,任国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862号原告穆志伟,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穆志英,女,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穆志坚,男,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穆志义,男,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穆志杰,男,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任国珍,女,成年,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志伟诉被告穆志英、穆志坚、穆志义、穆志杰、任国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志伟于2016年4月28日以其与五被告自行和解将诉争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志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穆志伟承担。审判员 曲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