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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耀辉与殷伟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辉,殷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52号原告:黄耀辉,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文生,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伟明,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学源,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耀辉诉被告殷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耀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耀辉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已预交750),由原告黄耀辉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山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