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耀辉与殷伟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辉,殷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52号原告:黄耀辉,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文生,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伟明,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学源,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耀辉诉被告殷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耀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耀辉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已预交750),由原告黄耀辉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山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展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