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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皇冠瓶盖厂与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皇冠瓶盖厂,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823号原告石家庄市皇冠瓶盖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桥头街66号。法定代表人蔡纪春,该厂厂长。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街29号。法定代表人郭进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皇冠瓶盖厂与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皇冠瓶盖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70903.2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皇冠瓶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化新钟楼啤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70903.2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薛红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