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171号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城南社区(川箐子)。法定代表人林创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南区鱼洞箭河路5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陈孝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重庆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84元。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