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雁峰与王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雁峰,王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125号原告高雁峰。委托代理人张光宇,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高雁峰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