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朱世剑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世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世剑。再审申请人朱世剑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世剑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广东省珠海市前信街168号京华奥园B区2栋1单元601房的产权所有人为朱世剑,周宏铭伙同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拒绝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离婚协议系周宏铭诈骗行为,该离婚协议非法,案涉房屋售房款均为朱世剑合法财产。故请求:1、依法撤销原裁定;2、依法裁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退件通知书》(登记编号为JA200918175)违法;3、依法裁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前信街168号(京华奥园)B区2栋1单元601房办权证问题的复函》(珠房登函〔2011〕088号)违法;4、依法裁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前信街168号京华奥园B区2栋1单元601房办权证问题的复函》(珠房登函〔2015〕113号)违法;5、依法裁判房产权证登记至朱世剑名下;6、无论售后房款,还是原价处理后房款或是购房款、增值款,均为朱世剑合法财产。本院认为,经审查,朱世剑在本案一审的诉讼请求及二审的上诉请求均为:1、明确房产预售证为朱世剑合法个人100%权属证件;2、明确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购房资料为朱世剑个人合法购房资料;3、明确房产权属为朱世剑个人合法房产;4、明确售后房款为朱世剑个人合法财产,并请即刻解封。任何人不得违法申请查封、违法拍卖、违法获取朱世剑合法权益、侵犯其权益;5、诉讼费由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承担。上述诉请中并未包括其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确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作出的《退件通知书》、复函等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故其要求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此外,根据朱世剑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反映,其对前述《退件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已提起另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朱世剑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明确何种行政行为侵犯其具体合法权益及事实依据,因而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朱世剑的诉请内容系对广东省珠海市前信街168号京华奥园B区2栋1单元601房主张相关财产权利,而上述房屋财产权利业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作出处理。故原审法院认定朱世剑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朱世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世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祥壮审 判 员 高晓力审 判 员 宫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峰军书 记 员 黄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