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与上海通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上海通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971号原告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袁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巍,男。被告上海通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从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炤熠,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杰快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