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803号原告:蒲某某,女,生于1990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开庭传票。开庭时,原告蒲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继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帅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