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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269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对离婚事宜及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再由本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