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欧凤荣与洪开志、吴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凤荣,洪开志,吴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1288号原告欧凤荣,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洪开志,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至燕,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欧凤荣与被告洪开志、吴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凤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7.5元,由原告欧凤荣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