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碱泵有限公司,诸暨市埃克森美孚润滑油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催1号申请人杭州碱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云,职务董事长。申报人诸暨市埃克森美孚润滑油商行,住所地诸暨市店门镇解放路*****号。经营者高峰美。申请人杭州碱泵有限公司因票号为104000522668530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17日,到期日期2016年3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诸暨市埃克森美孚润滑油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碱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温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