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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季茂财与孙光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茂财,孙光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113号原告:季茂财,农民。委托代理人:季定亚,农民。被告:孙光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茂财为与被告孙光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茂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光临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季茂财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光临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茂财撤回对被告孙光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茂财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