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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潘孟胜与李心超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孟胜,李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48号之一原告:潘孟胜,农村居民。被告:李心超,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皖0822财保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李心超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心超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