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财保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潘孟胜与李心超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孟胜,李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48号之一原告:潘孟胜,农村居民。被告:李心超,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皖0822财保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李心超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心超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