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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吉仙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335号罪犯吴吉仙,女,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吉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吴吉仙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吉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利波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