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尹国哲诉王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哲,王树山,王海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66号原告:尹国哲,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树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哲诉被告王树山、王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