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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尹国哲诉王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哲,王树山,王海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66号原告:尹国哲,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树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哲诉被告王树山、王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