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姜成与靳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成,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姜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靳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姜成与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刚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