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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常慧诉刘小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常慧,刘小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440号原告:王常慧,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小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常慧诉被告刘小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常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常慧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