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与高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高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758号原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振民,经理。被告高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人:宋志斌,副局长。原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诉被告高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发现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请求撤诉,并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6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高先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苏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