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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过发与徐凤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发,徐凤梅,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1号原告杨国发,男,汉族。被告徐凤梅,女,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