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888号原告:汪某某,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程某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展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