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刑更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段海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390号罪犯段海军。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6)承市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海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6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斌、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段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段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海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刘兵、程永峰和罪犯田建利、王矿军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