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加英与刘欢欢、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英,刘欢欢,刘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203号原告:李加英,女,193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欢欢,男,200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刚(系刘欢欢父亲),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英与被告刘欢欢、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英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