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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639号原告杨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王收兵,陕西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税会,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