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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圆凤申请执行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圆凤,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73号申请人王圆凤,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杨丽,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王圆凤诉被告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圆凤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丽下落不明,经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