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强制隔离解毒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81行初8号原告林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进,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法定代表人曹青洪,局长。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东关公(案)强戒决字(2015)00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仝金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