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劲与于丽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申47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丽,刘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于丽,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罗锦炫,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劲,住四川省邻水县。再审申请人于丽因与被申请人刘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于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谢 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