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学明与王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学明,王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明。委托代理人娄海发,肇东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荣。委托代理人刘显锋,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学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东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学明及委托代理人娄海发、被上诉人王立荣及委托代理人刘显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2)肇东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苑淑华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