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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霞申请执行冯波、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冯军,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128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汉族,39岁。被执行人冯军,又名冯建军,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冯波,男,汉族,36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波、冯军(又名冯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波、冯军(又名冯建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德胜街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冯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德胜街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