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马焕军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焕军,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892号申请人马焕军,男,1963年7月13日,汉族,教师,现在奈曼旗。被执行人刘宇,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在奈曼旗。申请人马焕军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奈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宇在中国农业银行奈曼旗支行账户为6*****************8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银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