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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皎文与程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皎文,程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338号原告王皎文。被告程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皎文与被告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程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程桥向王皎文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王皎文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有权管辖,程桥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程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俊户名:宜兴市人民法院周铁人民法庭开户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周铁支行帐号:3202233401201000021769行号:31730230034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