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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春雨与刘树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雨,刘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宋春雨,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树森,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宋春雨申请执行刘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春雨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树森给付案件款39100.0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宋春雨与被执行人刘树森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宋春雨未受偿金额为5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3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树森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宋春雨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