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一祥与匡宝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一祥,匡宝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赵一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匡宝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一祥与被执行人匡宝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一祥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975元,本院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2月8日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当日双方当事人交接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胶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在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