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五一社区服务中心与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五一社区服务中心,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法定代表人刘富典,任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巍巍,该公司副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五一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聂汝生,任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林青,该社区员工。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法定代表人孙清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卓,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与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五一社区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3元分别予以退还。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李路明审判员 尹双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路明发还重审意见函宛城区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与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五一社区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请重审时予以参考。一、本案上诉人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系企业改制而来,争议的房产和土地在企业改制时属于何种状态,是否在改制范围内,应当进一步查明。对上诉人河南油田三元复混肥厂提交的补充协议应当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以便于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二、此案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争议较大,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为了社会的稳定大局,一定要做好调解工作,避免产生更大的矛盾和纠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