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与隋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东,隋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东,男,满族被执行人:隋晓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建东申请执行隋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隋晓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