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与隋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东,隋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东,男,满族被执行人:隋晓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建东申请执行隋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隋晓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