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字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娟与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郗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字303号原告:李娟,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赵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郗冬梅,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9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6164.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兴代理审判员 马海翠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