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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字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娟与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郗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字303号原告:李娟,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赵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郗冬梅,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9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6164.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兴代理审判员  马海翠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