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慈溪市海达轴承厂、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慈溪市海达轴承厂,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胡峪之,戚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龚永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鸿,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海达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湖清垫)。代表人:胡峪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朱桂良,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峪之。被执行人:戚国英。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804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慈溪市海达轴承厂、浙江金洪轴承有限公司、胡峪之、戚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查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另案处理中,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152528.3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6010元、执行费33925.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9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