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吴某。王某申请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6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年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