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94号被告人方文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文峰,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71********。1990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文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文峰窜至本市未央区梨园路御园温泉小区内伺机行窃,后进入该小区商业区二楼计某某家中,趁其熟睡之机盗走苹果牌手机、HTC牌手机各一部。因在逃离现场时发出响声,方文峰遂将所盗手机藏匿于小区路边一辆轿车下,准备自己逃跑。计某某听见响动发现家中被盗随即出门追赶,在小区内将方文峰控制并报警,民警出警后将方文峰抓获。案发后,被盗HTC手机已找到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HTC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文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方文峰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方文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方文峰将所盗苹果牌手机退赔被害人计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伊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