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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抗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抗字第00035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蜀南庭苑**幢***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号。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合肥志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16年2月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监[2015]340000000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