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9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暖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姚宇翔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暖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姚宇翔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504号原告上海暖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风波。被告姚宇翔,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暖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宇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一致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暖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暖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培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