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永君、谢东华、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385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熊永君,谢东华,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董事长。被执行人熊永君,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板栗桠乡金华村2组7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09090030。被执行人谢东华,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板栗桠乡干坡村5组5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511230023。被执行人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溯,总经理。被执行人威远县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永君、谢东华、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威远县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永君所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川K15A**号、川K15A**号、川K15A**号车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