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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10层07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服务楼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莫天全。委托代理人王柯懿,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海涛,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上诉人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286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管辖权异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起诉称: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共号上发表文章,对搜房网恶意诋毁,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为提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网络信息发生地及发布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提出本案被告住所地、网络信息发生地及发布地,侵权行为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故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受侵权的法人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受侵权的法人的原审原告身份起诉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广州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