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正来与张金云、徐粉凤、张俊峰、王云云、张友旺、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90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特别授权),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特别授权),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达成(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在履行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未偿还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保全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未答辩。被告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与(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属同一案件,当事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应申请执行,而不是另行起诉。即使有担保,民事判决书中的诉讼、保全费也不应当由担保人承担。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于2000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出具借条。因被告张某某未偿还借款,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出具(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以50万元结算,由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共同分期偿还,从2014年1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偿还5万元,直至还清;如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需承担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承担。2014年3月14日,原告王某某(甲方)与被告张某某(乙方)及张某某、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为履行兴化市人们法院(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还款方式为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结清余款;二、乙方履行本协议时,如有一期逾期,甲方可全额主张债权”。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在上述协议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或盖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书、婚姻登记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就被告张某某借款50万元的事项提起诉讼后,本院已经出具了生效的(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王某某再次以相同的债权对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提起民事诉讼,显然构成重复起诉。既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泰州市某某船舶有限公司在(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又达成含担保性质的还款协议书,原告亦不能就民间借贷事项对债务人再次起诉,而只能仅就担保事项进行主张。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4元及公告费260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87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8874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201101040668868)。审 判 长 刘爱民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