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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阳勇飞与黄辉、韦荣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勇飞,黄辉,韦荣春,黄全洋,黄开璜,莫信明,莫传东,李小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阳勇飞,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广西灵川县。现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显荣,广西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辉,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韦荣春,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黄全洋,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黄开璜,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付贤,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莫信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莫传东,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李小贵,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勇飞与被告黄辉、韦荣春、黄全洋、黄开璜、莫信明、莫传东、李小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勇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勇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吴金成代理审判员  刘明香人民陪审员  廖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