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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邹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邹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53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被申请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赵某某申请执行邹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10.5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4月28日执行381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145号民���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