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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伟铭工艺陶瓷厂与被告王健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伟铭工艺陶瓷厂,王健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767号原告德化县伟铭工艺陶瓷厂,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曾伟,公司经理。被告王健漳,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伟铭工艺陶瓷厂与被告王健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伟铭工艺陶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德化县伟铭工艺陶瓷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