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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11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云 来源:百度搜索“”